人力资源管理文库  市场营销  人力资源  
 分析测评   奖惩激励   组织文化   培训发展   薪酬调查   管理心理学   基础理论   招聘选拔   团队建设   人力资源规划   绩效考核   薪酬福利   劳资关系   人物春秋   信息化管理   经典案例   管理工具[管理制度]  
总数/本类:13198/13666
3种加班工资报酬有区别
作者: 更新日期:2004-10-21 类别:人力资源->薪酬福利 总浏览/今日:27/1
  由于临时工作,单位安排林先生星期天加班,事后单位安排他补休,但林先生本人不愿补休,希望得到加班费,但单位拒绝他的要求。于是林先生向服务热线询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四川省劳动厅一赵姓工作人员对此做了回答,用人单位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林先生应服从单位安排,接受补休的决定。

  据了解,《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非休息日);(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打印文章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8]

1有效的绩效考核(111/1)
2薪酬设计案例分析 (50/1)
3如何实现薪酬体系与绩效管理体...(35/1)
4怎样确定新员工的起薪? (28/1)
5薪酬公平(27/1)
63种加班工资报酬有区别 (27/1)
7如何合理正确地奖励员工?(26/1)
8薪酬体系与绩效评估 (26/1)

要审计 要评估 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受理范围:审计 验资 税收筹划 管理咨询 财务代理 代办执照 资产评估 房地产评估 土地评估


技术支持电话:028 86784192 E-mail:info@lxcj.com 
中国会计师网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技术支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蜀ICP备05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