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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 更新日期:2005-03-12 类别:人力资源->劳资关系 总浏览/今日:5/1
  我们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结清。单位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多名员工出具欠条。欠条上写着:“欠张女士等人2003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5000元,将于明年1月还清。”2004年4月至12月,我们又收到这样的欠条12张。 2005年1月,当我们拿着欠条向财务部领取现金时,只领到两个月的工资和奖金,其他拖欠的款项拒绝支付。我们迫不得已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单位领导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4月至10月的工资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了,告也没用。”请问,我们真的拿不到这笔钱了么?

    律师解答:

  这起劳动争议并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她们的工资和奖金虽然是从2003年4月份开始无法按月领取的,但由于企业向她们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在2004年1月份还清———因此,在2004年1月之前,并不知道自己领取工资的权利受到侵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指张女士她们向企业要求兑现“工资欠条”但遭到拒绝之日,从这一天起的六十日内,她们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企业偿还拖欠的工资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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