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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
作者:蒋源源 更新日期:2005-01-10 类别:人力资源->劳资关系 总浏览/今日:11/1
  问:我在2003年3月与长沙市某大型超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担任该超市财务会计一职。2004年5月,超市经理让我在节假日义务加班,遭到我的拒绝,经理非常恼火。当年8月初,超市更换了我的工作岗位,让我到化妆品柜台当收银员,我对此十分不满,因而一个月没有上班。2004年10月中旬,超市以我无故旷工为由,将我除名。请问,我应该怎样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长沙雷益答: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你与该超市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你的工作岗位是财务会计。超市未取得你的同意而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你采取不上班的办法来表示抗议是不妥当的,你应当采取积极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超市认为你“无故旷工”和你本身的实际情况不符。你1个月未来上班是因超市违约在先,因此超市以你“无故旷工”为由把你除名是违法的。你可以找该超市协商,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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