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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副总合同未到期悄然跳槽 致损百万元依法赔偿
作者:丛晓波 孟文红 更新日期:2005-01-05 类别:人力资源->劳资关系 总浏览/今日:7/1
  身为企业副总,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擅自离开企业,给企业造成百万元经济损失。日前,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被诉人谢某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6月,谢某与开发区某化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谢某担任副总经理并全面负责生产技术工作。2002年12月29日,谢某的劳动合同刚履行过半时间,便“悄然出走”,到了外地某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高就”。此后,开发区这家化工企业多次派人劝谢某“回心转意”,但谢某不理不睬。该化工企业表示,谢某离开企业时,带走许多技术资料,致使新进设备到位后无法安装,此外,他与某公司签订的价值48万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也因此“作废”。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谢某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65831.99元。对此鉴定报告,谢某未有异议。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指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谢某行为已构成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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