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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二手车评估收取上门服务费的复函(二00一年六月六日沪价费〔2001〕第044号)

数据编号:K7-F5156

沪价费[2001]第044号
  【发布日期】2001-06-06
  【生效日期】2001-07-01
  【失效日期】----------
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上门服务费的请示》(沪二手车价评〔2001〕第009号)文收悉。开展二手车上门评估业务,即方便客户,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为弥补上门评估的服务成本,经研究,同意收取上门服务费,具体如下:
 一、委托评估车辆地点在外环线以内
  1、每次评估车辆五辆以下(含五辆),可收取上门服务费每辆不超过50元。
  2、每次评估车辆六辆以下(含六辆),可收取上门服务费每辆不超过20元。
 二、委托评估车辆地点在外环线以外(包括外省市)由你公司在上门服务前与客户协商确定。
  上述收费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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