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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68号)

数据编号:K7-F64855

辽政办发[2001]68号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2001-07-27
  【失效日期】----------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直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管理中各有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和责任,确保省直工程低成本、高质量、快速度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1.基建项目的审批:项目单位向省计委报送基建项目建议书,经省计委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批准;省建设厅和项目单位组成项目组,向省计委提出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评估论证,并会同省建设厅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省计委依据省政府决定下达批复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维修项目的审批:项目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维修项目申请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后将维修项目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3.基建项目和维修项目批准后,由项目组组织实施。
 二、工程项目规划设计
  1.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的招标由项目组负责组织,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监察部门派人监督。
  2.省直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将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择优报省政府审定。
  3.项目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共同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1.项目组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工程管理及项目的施工招标、监理招标、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接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2.项目单位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有关手续,同施工、监理单位及供应商签订有关合同。
 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1.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下达年度建设类支出预算指标。
  2.实行按进度拨付工程款制度。项目单位提出工程款需求计划,并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监理单位、项目组建设经济责任人、工程技术责任人、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组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财务监督审核签字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供应商拨付资金。
  3.省审计厅负责工程项目审计。
  4.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直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审查。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省计委或项目的批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总验收,形成总验收文件,交省建设厅备案,而后由项目组向项目单位移交固定资产。
 六、工程项目建设日常管理
  1.省直工程项目协调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2.项目组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研究工程进展情况,制定下周工作计划。每日召开现场碰头会,总结当天的情况,提出第二天的任务和要求。
  3.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实行工程建设月报、紧急事项及时报告和重要事项专题报告制度。
  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省直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公务员住宅、公用及服务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维修工程项目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均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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