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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11月1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数据编号:K01-F17393

【发布日期】1997-11-18
  【生效日期】1997-11-18
  【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缴住房资金的单位,由市房改办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资金贷款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划回贷款本息,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