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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公用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44号)

数据编号:K01-F1326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2〕344号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2002-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驻外办事机构:
  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各部门办公用房地产管理,是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现有办公用房地产的管理使用,不得自行处置现有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凡发生类似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对自治区党政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区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力的依法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工作;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驻呼和浩特市辖区内的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地产管理工作,不得办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自治区直属机关办理办公用房地产过户、出售、转租等手续。
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