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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取消房产卖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616号)

数据编号:K01-F11818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616号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2003-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交易所、市权属登记中心、局机关各处室:
为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现将取消房产卖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房产卖契不能作为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法律凭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21日起对于新申办房地产交易手续的一律不再出具房产卖契。
二、取消房产卖契后,逐步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部门合并设立机构。目前,房地产交易部门与权属登记部门分设的,交易部门应将办结的交易过户件作为权属登记要件及时转权属登记部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