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搜索:

  

台湾省地方法规澳门区地方法规香港区地方法规新疆区地方法规宁夏区地方法规青海省地方法规甘肃省地方法规陕西省地方法规西藏区地方法规云南省地方法规贵州省地方法规重庆市地方法规四川省地方法规海南省地方法规广西区地方法规广东省地方法规湖南省地方法规湖北省地方法规河南省地方法规山东省地方法规江西省地方法规福建省地方法规安徽省地方法规浙江省地方法规江苏省地方法规上海市地方法规黑龙江地方法规吉林省地方法规辽宁省地方法规内蒙古地方法规山西省地方法规河北省地方法规天津市地方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国际条约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政策参考及文件国家法律法规  综合查询 分类预览

『政策参考及文件』

关于推荐内地房地产估价师申请香港测量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估学[2004]02号

数据编号:K7-F5177

发文时间:   2004-1-20
实施时间:   2004-1-20
法规类型: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的共同发展,加强两地房地产估价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建设部、人事部、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 2003年11月4日,我会与香港测量师学会签署了《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贯彻实施《协议书》,拟于近期开展内地房地产估价师申请香港测量师资格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香港测量师资格的内地房地产估价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专业资格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2)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员;
  3、工作经验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少于5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大学房地产方面的教授、副教授;或现任或在过去3年内其中1年曾担任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理事。
  二、申请程序和时间安排
  1、申请香港测量师资格的内地房地产估价师的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持个人身份等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报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省级房地产估价师学(协)会初审。
  申请人可以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直接下载申请表。
  2、初审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于2004年2月5日前(以邮戳为准),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及附件2所列证明材料,统一报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88083151。
  3、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对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香港测量师学会推荐。
  4、被推荐的人员接受香港测量师学会的面授和补充测试。面授采用普通话,内容主要为:香港估价作业所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指引,香港测量师学会的专业操守守则,防止贪污条例,利益冲突。
  面授和补充测试在2004年2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地点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另行通知。
  5、经香港测量师学会测试合格的内地房地产估价师,由香港测量师学会颁发证书,成为香港测量师学会会员。
  三、要求
  1、各初审机构推荐的人员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总人数的0.5%,要优先推荐全国优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的业务骨干以及近期需要赴港开展估价业务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各初审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要认真核对原件,注重考察申请人的职业道德,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提出推荐意见,做好推荐工作。
  3、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附件:1.资格互认申请表
     2.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