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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决定(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数据编号:K7-F4537

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号
  【发布日期】1999-09-10
  【生效日期】1999-09-10
  【失效日期】----------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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