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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1999-06-29】

数据编号:K01-F854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1999]19号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1999-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法发〔199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将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证证券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证券法实施的重大意义。证券法是加强监管、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利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证券市场安全、高效、健康运行,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证券法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证券纠纷案件,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证券法的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认真组织学习证券法作为提高法院审判队伍素质一项重要举措,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章、逐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密切联系审判工作实际,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时,对证券法实施后的证券行为,应一律适用证券法;对1999年7月1日以前的证券行为,要适用行为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适用证券法的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和适用证券法的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搜集典型案例和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1999年6月29日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