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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2003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六号我部特别提醒(三)

数据编号:K01-F27027

发文时间:   2004-2-18
实施时间:   2004-2-18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本备忘录涉及相关文件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因此,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应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作出说明。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司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补充资料三部分组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必须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发表意见,但可不对补充资料发表意见。补充资料的编制和披露由公司承担责任。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年报编制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人:周文伟   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