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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证券市场的通告

数据编号:K01-F19517

颁布日期:19900906  实施日期:19900906  颁布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我市有价证券市场开放以来,对搞活我市经济,方便广大群众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严重的管理不善、秩序混乱等问题,亟需整顿。为此,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买卖未经国家允许上市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交易活动,只能在经过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内进行。
  二、不准将有价证券当做货币进行流通。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律不准收取有价证券。
  三、我市经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有:辽宁省证券公司抚顺分公司、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处、交通银行证券交易处、财政证券经营管理处(只经营国家债券)。
  四、对非法经营有价证券者,除没收全部证券和非法收入外,可视情况给予罚款处理;对屡教不改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商、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应紧密配合,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打击证券黑市交易活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