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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

数据编号:K01-F39433

发文时间:   1999-7-30
实施时间:   1999-7-30
法规类型:   国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但是,当前林地管理的形势仍比较严峻,未批先用、不批也占等非法征占用林地现象在部分地区
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全面贯彻《森林法》,从根本上杜绝乱占林地的行为,将征占用林地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国务院正在制定《森林法实施条例》。在《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国务院决定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8月5日起至《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
    二、冻结期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具体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越权批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四、国家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发现违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予以通报。
19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