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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6号

数据编号:K01-F30114

颁布日期:20010417  实施日期:20010417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经过各方努力,我省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来一些地方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我省证券、期货行业的正常秩序。为加大查处力度,有效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确保我省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风险隐患很大,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作为常抓不懈的工作,并实行辖区负责制。
  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必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期货经营业务,必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今后,凡发现不具有上述“一证一照”从事证券、期货经营业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及时组织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如涉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要及时将情况报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员办事处,由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员办事处与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查处工作。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法制宣传和证券、期货知识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员办事处,各地公安、工商部门在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时,要加强协调配合、沟通信息。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组织有关部门经常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设立举报电话,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