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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3]35号

数据编号:K01-F26136

颁布日期:20030606  实施日期:20030606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来,各级财政、国税、地 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在依法加强企 业所得税征管,严格按预算收入级次入库方面做了大量工 作,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促进了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了各级政府的财政实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但随着改革 的深入,所得税收入征管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收 入混库问题比较突出。为确保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 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和缴库级次
  各地、各有关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政[2002]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 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规定 的分享范围、分享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缴库级 次缴库。 (一)对财政部规定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跨地 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全额 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 的,预缴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上述企业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企业所得税 收入分享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对中央、省投资参股的省内跨市、县经营的企 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 库;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别取得法人 营业执照的跨市、县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分 享办法比照中央和省投资参股企业办理。
  (三)对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中央、省投资参 股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 县按投资比例应分享的所得税,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对2002年1月1日后中央、省投资新建企业所得税地方 分享部分,省与市或县按5∶5比例分享,分别就地缴入 省级与市、县国库。企业分立、合并以及资产重组等改组 改制的企业,不作为新建企业参与分享。
  (四)对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不论企业的投资性质 和所有制形式,均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分别就地缴入 中央和省级国库。根据财政部规定和我省的所得税收入分 享改革方案,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由中 央与省分享,按中央与省分享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省 级国库,不再纳入中国移动集团的合并纳税范围。
  (五)对中央和省投资兴建、所有权归中央和省的高 速公路及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联营和股份制,有文件 规定的除外),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全部缴入。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
  财政、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相 互配合、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防止收入混库。如出现企业隶属关系、投资比例界定不清 等情况,由省财政厅负责界定地方分享办法和入库级次,并会同税务部门发文明确,税务部门严格执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管,认真填 写税收缴款书,对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税款入库级次、各级次分享比例,必须分栏填写,不得省略。对实行跨地 区分享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 称有“项”级科目的,必须填写“项”级科目的代码和名 称。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国库会计核算软件,严格按规 定的分享比例、缴库级次办理税款入库手续。认真审核税 收缴款书上的各栏内容,按照预算科目、缴款级次划分各 级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对中央国库按照企业所得税分享系 数分配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所得税,省国库在收到税 款后,要及时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省级收 入入库,并通知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运行情况,认真研究解 决企业所得税征收、缴库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确保企业所得税分享政策落实
  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企业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财政、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 国库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确保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依法规范进行,做到税款按时缴纳,分级准确无误。自本 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所得税征管 情况进行检查,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按规定进行 纠正,其中对2003年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要抓紧办理 调库。今后,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 银行国库等部门,不定期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专项 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并通过财政结算扣 回混库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