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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59号
发文时间: 2004-2-23 ● 关于无锡恩福油封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40号
发文时间: 2004-2-13 ● 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41号
发文时间: 2003-12-4
发文时间: 1997-6-16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2] 143号)
省各有关单位: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2000年6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苏政办发〔1996〕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 南京市老龄委、计委、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兴办老年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1992年9月2日宁政办发〔1992〕77号)
一、老年福利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从事活动,重点发展智力型、开发型、外向型、技术型实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老年福利企业离退职工应不低于50%,可适当安排所依托企业富余人员和城镇待业青年,以老有所为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计委、税务局《对企业部分专用基金实行集中管理的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2日1992年1月1日)
为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更好地发挥税收对促进生产、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杠杆作用,增强市政府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特决定对企业部分专用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经委和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1991年9月11日宁政发〔1991〕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于1991年度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和国家计委也分别下发了《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1〕097号、113号,计投资〔1991〕884号、1045号)。为切实贯彻实施《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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