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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2004-05-31】

数据编号:K01-F9283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文号】审办法发〔2004〕90号
  【发布日期】2004-05-31
  【生效日期】2004-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报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审办法发〔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审计报告》成为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文书。现将《审计报告》送达有关单位的问题通知如下:
  《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填写送达回证;需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以机要交换等方式直接送达;需要送达其他有关单位的,可以以函的形式送达。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