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师网 - CCPAN.COM - 税务管理文库

湖北省地方法规  □台湾省地方法规  □澳门区地方法规  □香港区地方法规  □新疆区地方法规  □宁夏区地方法规  □青海省地方法规  □甘肃省地方法规  □陕西省地方法规  □西藏区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法规  □重庆市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法规  □海南省地方法规  □广西区地方法规  □广东省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法规  □山东省地方法规  □江西省地方法规  □福建省地方法规  □安徽省地方法规  □浙江省地方法规  □江苏省地方法规  □上海市地方法规  □黑龙江地方法规  □吉林省地方法规  □辽宁省地方法规  □内蒙古地方法规  □山西省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法规  □天津市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法规  □法律法规  □政策参考  □国际条约  □司法解释    综合查询

 

『上海市地方法规』

关于规避风险审计业务实行报备的通知沪会协[2004]9号

数据编号:K01-F29103

发文时间:   2004-2-19
实施时间:   2004-2-19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维护会计中介市场秩序,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公平合理竞争,规避审计风险,经研究决定,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立规避风险审计业务申报备案制度。现将有关报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和内容:
    事务所承接的年报审计、验资及专项审计业务,如有下述情况的应予报备:
    1.事务所在承接业务中由于后任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要求,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致使客户毁约(或不再签约)的;
    2.事务所在与委托单位签约过程中,由于无法满足客户提出有悖于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无理要求,而拒绝接受委托审计的;
    3.事务所经过审计(或预审),对涉及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难以与委托单位达成一致审计意见,最终使事务所放弃审计的。
    二、报备方式
    事务所可根据上述项目发生的内容及时填列《规避风险审计业务报备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报市注协。
    三、协会根据事务所报备内容,提出如下要求:
    1.前任事务所应对上述需报备情况的审计项目,及时按要求向市注协报备,并具体填报客户情况、审计未果原因等,认真实行报备制度;
    2.前任事务所由上述原因而拒绝接受客户委托审计,但又无法提供后任事务所承接与否的信息,市注协将在协会网站上公布该客户名称和审计业务类别以及有关情况,在行业中予以提示。同时要求承接该项审计业务的后任事务所及时向市注协反馈承接信息,并主动与前任事务所沟通联系,以规避审计风险。
    3.承接有关报备审计业务的后任事务所应加强执业风险控制,并配合市注协了解情况,必要时市注协将安排进行审计质量检查。
附表:《规避风险审计业务报备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