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浙注协〔2002〕97号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管理,提高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我会制定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会。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指导意见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质量控制指导意见 1.总
则
1.1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管理,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层面。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在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审计计划、审计实施、三级复核及出具报告等方面提供实务性指导。 2.业务承接
2.1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应考虑自身的独立性,避免存在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2.2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应考虑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既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也取决于本事务所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完成委托所需的专业知识。
2.3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纳新客户前可以采取以下程序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
(1)了解拟受托客户的相关资料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情况;
(2)获取并分析拟受托客户的相关财务资料;
(3)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解除委托的原因;
(4)考虑接受委托应关注的特殊风险领域;
(5)确定接受委托是否违背职业道德准则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4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老客户予以评价以确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特别是当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关注的情况主要有:所有权结构、管理层、董事会、财务状况、诉讼情况、业务性质、委托范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销售或技术核心人员等。
2.5
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合伙人或能够代表管理层的其他人员评价已经获得的有关拟接受委托客户的资料,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最终结果及其原因应该记录并归档。
2.6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决定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不应执行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约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权的能够代表管理层的人员。
2.7
对于连续接受的委托,除非上次的业务约定书中涵盖了本次委托,否则应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出现以下情况时,也应考虑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1)有迹象表明客户误解了委托的目的和范围;
(2)委托条款需要修改或需要订立特殊委托条款;
(3)客户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客户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等。 3. 工作委派
3.1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委托后,应当组成审计项目小组,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3.2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委派应由专人负责。委派员工时主要考虑:
(1)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及对人员学识、经验和技能的需求;
(2)考虑派遣计划的可行性,要考虑与其他项目工作委派的协调、员工休假、参加培训、疲劳程度及其他可预见的因素;
(3)考虑各种可能影响独立性和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避免将项目分派给曾经是客户的员工或亲属的从业人员;
(4)考虑客户的需要。
3.3
工作委派的目标是应尽可能为客户提供优质、及时的服务。可以用以下标准来衡量具体项目的人员分派的合理性:
(1)项目规模及复杂性;
(2)项目的人员数量要求和项目完成时限要求;
(3)人员资历,如经验、知识、职位、背景及特殊专长;
(4)计划监督的范围及督导人员的参与程度。
3.4
工作委派的更进一步目标是培养复合型人才,使之获得多方面的知识积累。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委派时还应考虑:
(1)项目小组成员必要的定期轮换;
(2)具有不同经验和背景的员工的合作;
(3)员工在岗培训的机会。 4.审计计划
4.1
为了有效、及时地执行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工作进行充分、合理的计划。
4.2
审计计划贯穿于整个审计活动始终,主要包括:
(1)针对审计范围及组织实施的总体审计计划;
(2)针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及范围的具体审计计划。
4.3
总体审计计划应建立在对客户背景知识、以前的审计结果及后续变化等情况进行必要了解的基础上,由适当的人员来编制。
4.4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客户背景知识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所在行业情况;客户实体的管理结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
4.5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了解客户的情况:
(1)利用以往审计的资料与经验;
(2)与客户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讨论;
(3)查阅与客户所在行业相关的资料;
(4)了解与客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
(5)实地查看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分析以前年度的财务报告等。
4.6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总体审计计划的过程中还应对下列因素予以充分关注:
(1)报告的性质及时间安排;
(2)客户采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3)新的会计或审计法规对本次审计的影响;
(4)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
4.7
注册会计师应当编制书面的具体的审计计划,以确定执行总体审计计划所适用的程序。具体审计计划应包括每个报表项目的审计目标及具体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对参与审计工作的助理人员的指导。
4.8
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计划阶段评估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并将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及影响该决策的定性和定量因素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4.9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了解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定适当的符合性测试程序。
4.10
注册会计师应对诸如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素质、客户经营效率和财务稳定性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以合理安排外勤工作。
4.11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审计规模、复杂性以及与客户交往的经验、对客户经营活动的了解适当调整审计计划的范围。
4.12
审计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修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4.13
注册会计师应将经批准的审计计划及时传达到审计项目小组的全体成员。 5.审计实施
5.1
注册会计师应通过符合性测试及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得出合理结论并据以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5.2
注册会计师应对所搜集证据的充分性及适当性进行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其来源及性质。注册会计师不应无条件信赖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声明及内部文件。
5.3
注册会计师应将所搜集的审计证据形成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存档。
5.4审计工作底稿应该清晰明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资料来源;
(2)已完成审计工作的说明;
(3)审计结论。
5.5
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资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但应考虑以下因素:
(1)提供适当的范例;
(2)任何由客户提供资料形成的工作底稿都应标明;
(3)获得足够的证据来检查客户提供资料的恰当性。
5.6
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和提高审计效率,审计工作底稿应使用标准索引并恰当地使用交叉索引。
5.7
审计工作底稿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为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采用适当的保管及其他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者接触工作底稿。
5.8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在具体实施督导前,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督导的范围与程度:
(1)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2)助理人员工作的重要程度;
(3)助理人员工作的复杂程度;
(4)助理人员从事特定工作的经验。
5.9
注册会计师的指导应使助理人员明确:
(1)工作责任;
(2)所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的目标;
(3)可能对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及时间安排产生影响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4)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程序的事项。
5.10
注册会计师应从各个层面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1)监控审计进度,考虑助理人员是否具备完成所分派工作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正确理解了审计指导意见;
(2)了解在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解决专业判断上的分歧,必要时应考虑向有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咨询。
5.11
注册会计师应对未调整的审计差异进行汇总,并评价未调整差异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将这一评价过程记录于工作底稿。
5.12
注册会计师应依据审计实施结果得出审计结论,并据以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实施结果和得出的结论应形成审计总结反映在审计档案中。 6.三级复核
6.1
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应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及主任会计师三级复核,通常应由较高级人员复核较低级人员的工作底稿。
6.2
项目负责人应于外勤结束前,在审计现场对工作底稿进行全面、详细地复核,其复核要点通常包括:
(1)预定审计程序完成是否适当;
(2)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审计结论表述是否清晰、明确;
(4)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完整;
(5)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记录、审计标识、勾稽关系是否清晰;
(6)审计工作底稿的归类整理是否恰当;
(7)草拟的审计报告格式是否正确。
6.3
部门经理应对项目负责人复核过的工作底稿进行重点审核,其复核要点通常包括:
(1)重要审计程序的制订执行是否已经实现审计目标;
(2)审计项目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审计项目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要漏审项目;
(4)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等是否得到应有的关注;
(5)所有调整项目或未予调整项目是否汇总、是否恰当;
(6)审计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相关的披露是否一致。
6.4
主任会计师应对部门经理审核过的工作底稿进行重点审核,其复核要点通常包括:
(1)审计约定事项是否已经实现;
(2)重要审计程序的制定与实施是否恰当;
(3)重点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4)重要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5)重要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6)审计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的表述是否规范。
6.5
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6.6
各级复核人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修改、完善审计工作底稿。 7.出具报告
7.1
审计报告应在外勤工作已经完成,所有重要事项已经解决,并经过三级复核后才能出具。
7.2
审计报告应由两名具有相关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