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
1995-11-24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京财协(1995)2305号 北京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逐步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广、内容复杂,不仅包括注册资本,还包括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收入、成本、税金等各方面的资产、执业质量要求高,承担的风险大,考虑到原收费标准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风险不相适应,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现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对原收费标准作部分调整。
经研究决定将京财会(1994) 307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即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依据由按注册资本收费统一调整为按现有资产总额收费, 同时对307号文件附件二中按比例收费的标准做部分调整(详见附件一),其他规定待明年全面研究后再做调整。
此文自文到之日起依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给我们。
附件一: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二:收费标准举例说明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调整表
注:1.股份制企业收费标准按表列标准适当提高70%。
2.50万元以下的验证资本,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酌定,但最低不少于300元。 附件二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某企业现有资产总额15,000万元,计算年度审计收费额:
1000万元×2.5‰=25000(元)
(10000万元-1000万元)×0.12‰=10800(元)
(15000万元-10000万元)×0.1‰=5000(元)
合计收费25000+10800+5000=40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