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
1999-1-26 实施时间:
1999-1-26 法规类型:
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9)5号)
现将财政部财经字(1998) 11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市近年来实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财政部的《暂行办法》一并遵照执行.
一、1999年的审计范围
除《暂行办法》规定所需审计的企业外,各区、县政府和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审计的企业。
二、审计委托
企业审计应由企业出资者代表(如董事会),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地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以下简称事务所),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且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支付审计费用。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审计的事务所。
三、审计方式
根据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财政部规定企业报送报表的时间要求,目前采取同步审计与事后审计二种方法并存。
(一)同步审计。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为了摸索经验。今年选择下列具备条件的行业所属国有企业先行实行,它们包括:市经委系统汽车、广电、计算机、纺织、家化等行业及其所属企业;市外经贸委系统外贸企业;本市施工企业以及实行财政政策性补贴的企业。
区、县财政部门需实行同步审计的行业和企业。
(二)事后审计。即企业可在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以后,再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除实施同步审计外的所有应审计的企业,都必须自行委托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最迟在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当年的九月三十日前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并按审计要求调整会计帐目。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审计报告的,可视作不具备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并在以后的相关检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四。审计报告格式
(一)实行同步审计的审计报告格式,按财政部颁发的《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办理。
(二) 实行事后审计的审计报告格式, 仍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8)63号《审计报告格式》规定办理。
五、大型企业审计业务资格
市政府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实行财政政策性补贴企业的审计业务,须由具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承办。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应符合财政部财经字(1998) 114号文规定的条件,其执业资格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具备条件的事务所应于1999年 1月底之前向市财政局提交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书面申请。
本规定自1999年1月l日起执行,原市财政局(1998)5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财经字(1998)114号]
(全文略)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