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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234号

数据编号:K01-F28533

发文时间:   2001-7-13
实施时间:   2001-8-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国家要求,我区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已于1999年底完成。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还是其自身的执业状况都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解决。一些曾与这些中介机构有过行政隶属关系的部门仍然把会计师事务所当作附属单位,指定开展有关业务;一些对企事业单位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利用职权要求所辖单位把审计、评估业务交由指定事务所完成;一些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压价竞争,支付回扣,为客户出具不实业绩报告等。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为进一步规范对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的服务、鉴证和监督作用,经自治区有关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应严格遵守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25号)精神,不得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的规定,不得制发限制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文件,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受理客户业务。
    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应加强和改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切实履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搞行业垄断、索取回扣和会计师事务所压价竞争、支付分成、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投诉举报案件,要积极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问题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要进一步严格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收费标准,严禁压价竞争,严禁以支付回扣、分成、佣金、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今年适当时候,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全区注册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执业检查,并结合检查情况,健全和完善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统一执业标准,规范职业道德,为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