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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报告的通知(1990年3月13日吉政发〔1990〕18号)

数据编号:K01-F23798

  省政府同意省审计局《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的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省集体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据统计,到一九八八年末,全省城乡集体企事业单位已有七万八千户,职工总数近一百五十四万人,工业总产值一百零八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23.8%,缴纳各种税金十四亿元,占全省税金收入32%,为我省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由于对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有力的监督,一些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乱挤乱摊成本、盈亏不实、偷税漏税、乱发钱物、行贿受贿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现对全省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由审计事务所负责。
  (一)中直、省直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在长春市的,由省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在其他市、县(不含城区、白城市和延吉市)的,由其所在市、县的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
  (二)各市、地、州直属单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由其所在地的审计事务所承办(不含城区、白城市和延吉市)。
  (三)县(市、区)直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及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市、区)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
  (四)省轻工厅直属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由省轻工审计事务所负责审计监督。
 二、审计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必须按照国家审计机关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三、审计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凡涉及有国家资产的,收缴数额较大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要经同级审计机关同意;对被审单位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时,凡属应缴应罚款项,均上缴同级财政。
 四、审计事务所对办理的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务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申请,由该事务所的同级审计机关受理。
 六、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自觉地接受审计监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事务所的正常工作。
 七、审计事务所的审计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鉴于审计事务所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受政府委托承办城乡集体企事业单位审计业务或其他事项时,其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从审计事务所收缴款中返还一部分,以保证办案经费的开支。
 九、审计事务所承办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政府应给予重视和支持,使之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