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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130号

数据编号:K01-F22919

颁布日期:20021111  实施日期:20021111  颁布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改革,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月二十四日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构建国有资产市场经营主体,确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改革,推动产权流动,有效解决国有资产经营效果不好,经营责任不清的问题,实现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最大化,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人民政府享有所有权的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晋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市国资公司)--占有和使用市国资公司投资资产的企业法人”的三个层次模式运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市级全部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对市国资公司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审批市国资公司章程、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市国资公司组建、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增量资本投资管理办法,经营考核奖惩办法;根据企业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市国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财务总监。市国资委由市政府领导、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另行发文组建。市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公司是市国资委授权和经营市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营运主体,对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利。其主要职能:在授权范围独立从事产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承担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对投资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按其投资额度依法委派所有者代表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负责对投资范围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改组,依法进行产权转让和交易;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接受市国资委监督,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七条 国资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是直接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市国资公司负责,接受资产所有者代表监督,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国资公司的设立
  第八条 市国资公司为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依本办法设立,定名为:“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九条 市国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十条 市国资公司的国有资本来源为:
  (-)政府注入货币资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三)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转;
  (五)国有资产权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它来源。
  第十一条 市国资公司的经营业务以产权经营为主,不能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或流通业务。
  第十二条 对授权市国资公司经营范围的资产,任何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注册登记按《公司法》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程序办理。
第四章 国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市国资公司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必须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能,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必须建立董事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和议事方式。
  第十六条 市国资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市国资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分没.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国资公司内部办事机构暂设办公室、行政人事部、战略投资部、财务融资部、改革重组部、资产经营部、法律事务部等一室七部。
  第二十条 市国资公司暂为——级法人机构,随着发展与融资的需要,报经市国资委批准,适度分没城市资产、交通资产等若干子公司。
第五章 国资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授权市国资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对市政府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公益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被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五)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股权变.动等;
  (六)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财务监管人员;
  (七)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产经营指标和责任目标;
  (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四)按规定上缴财政国有资产收益;
  (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修改公司章程;(三)公司的分立、变更等事项;
  (四)重点企业的改组、改制;
  (五)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薪酬。
第六章 国资公司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制定对市国资公司的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市国资公司及其经营者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资产质量、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收益水平和上缴情况、企业发展前景预测等。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以市国资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以依法授权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七章 国资公司的违规责任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负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中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使用不正当的评估方法使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程序或权限,擅自干扰被投资企业经营权、财产权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隐瞒、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财产担保、对外投资以及由此而造成损失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经营业绩的。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重大经营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