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60401 实施日期:19860401 失效日期:19950724 颁布单位:市财政局、 审计局、 工商银行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布署要求,拟从一九八六年一季度起,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逐步实行定期审计,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审计对象和审计依据 审计对象第一批确定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科委、卫生局、教育局、环保局、房产局、水利局、总工会、科协、南京日报社等十个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依据是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二、审计时间 对确定定期审计的单位均实行按季审计。每季终了后,财务人员应将上季的帐簿、凭证、报表(包括预算外收支)和有关财务文件、资料等准备好,由市审计局派员进行审计,对于个别问题严重的单位,实行重点审计或专案审计。 三、审计内容的重点 1.单位财务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是否量入为出,计划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2.预算外资金是否单独建帐核算,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挪用、挤占、坐支应上缴国家的资金或私设小金库等情况; 3.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及各种补贴的提取、发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各种费用支出(如公费医疗、公务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业务费(事业费)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 6.会计核算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7.购置专控商品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8.有无其它违反政策、制度、规定的收支; 9.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及乱收费、乱摊派是否已经制止。 四、审计监督措施 通过审计作出审计结论,对执行财经制度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拒绝、阻挠审计和有问题的单位,除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外,由审计局根据有关政策,分别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限期追回不合理开支; 2.没收违控商品; 3.追回非法所得; 4.扣减当年预算指标; 5.暂停财政拨款; 6.冻结银行存款。 财政、银行等部门负责协助监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