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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2001年市级预算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56号

数据编号:K01-F11642

颁布日期:20020905  实施日期:20020905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2001年市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对于加强预算管理,整顿财经秩序,规范行政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对于处理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审计工作报告,提出了审查意见,希望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通过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第82次市长办公会和第55次常务会就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指出,当前关键是要落实好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一步巩固预算执行审计成果。为此,现就落实2001年市级预算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1年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照《关于认真落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8号)提出的要求,认真落实审计意见,积极采纳审计建议,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未缴、截留坐支的各项财政预算收入或财政专户收入,认真纠正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所有问题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执行、落实完毕,确有困难的,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抄送市审计局备案。
  二、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管理的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止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2001年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于9月30日前将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及自查整改的情况报市审计局。
  四、市审计局要组织力量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情况及自查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10月底以前报市政府。
  五、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进一步提高对严肃财经纪律、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认识,增强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意识,把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及自查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阶段性重点工作严肃对待,并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