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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条例(修正)
一、各条中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改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0月6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河北省会计条例(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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