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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征求意见稿)

数据编号:K01-F5159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并取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导和监督省级注协的注册工作。
  第三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所在地省级注协申请注册。
  第四条 注册申请人符合第三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七)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后);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三)2名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的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的证明;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
    (五)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六)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省级注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注册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省级注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注协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注册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协秘书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省级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级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条 省级注协应当将准予注册的批准文件和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一条 省级注协应当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年检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五)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省级注协应将撤销注册的书面决定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事人对被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且无第四条所列情形。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认定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包括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人员,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应提供考核批准文件替代考试全科合格证,其余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3年12月15日印发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1998年9月28日印发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2003年11月27日印发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年6月9日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会协〔2002〕144号)同时废止。
    关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并报财政部备案。这是法律赋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的行业管理职能,也是受《行政许可法》所规范的法律授权行业协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的关系,提高注册工作效率,需要依据即将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已实施了10年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1993年印发)进行修订。
    结合十几年来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实际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修订《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为主题组织了地方协会的座谈,并就目前注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广大会员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名称规范为《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范表述,从名称中去掉了“审批”二字,既符合了法律规范,又减少了行政色彩,也更加符合《办法》的实际内容。《办法》除明确规范了注册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审批程序等,还根据行业注册管理的发展现状增加了与注册有关的一些服务、监督内容,如信息公告、注册后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撤消注册的情形等。
  (二)明确了中注协在注册会计师注册中的职责
    为体现《注册会计师法》 关于“中注协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的规定,在第二条中明确了“中注协指导和监督省级注协的注册工作”一款。
    (三)增加了不予注册的情形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中注协结合十多年来注册管理的实际,增加了相关条款:
    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办法》明确,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2.年龄超过70周岁。
    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要不要限制,是业内一直有争议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不应限制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原因在于:第一,《注册会计师法》未对年龄作出规定;第二,年龄不是构成执业质量差或违法的必然原因;第三,不能歧视老年人,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一些老注册会计师经验丰富;第四,其他相关的行业,对年龄多不作限制,如律师等。
    也有意见认为,注册会计师年龄应当有所限制,否则会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老人所,影响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由于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市场并不完善,委托人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关心收费而不重质量,老人所(多数为离退休人员)由于其成本低及关系广泛,更易获得业务。为此,行业过去的注册政策一直是有年龄规定的,人们已基本上接受了“超过70周岁不予年检的规定”,这一行业政策在《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前不宜作大的变动。
    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根据我国国情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应当要有规定限制(中注协网站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是,65%以上的意见支持“注册会计师年龄要有限制”“超过70岁则年检不予通过”);限定在70周岁已很宽松,并可延续以往“超过70周岁年检不予通过”这一行业管理政策。因此,在《办法》“不予注册的情形”中增加了“年龄超过70岁”一项。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
    关于注册会计师要不要专职,也是行业内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中注协曾专门在行业内进行过广泛的调查。
    赞成专职的意见认为:我国目前处在并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注册会计师行业体现的是公众利益,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具有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性,同时也肩负社会责任。如不要求专职,注册会计师很难保证其执业质量及其独立性,其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很难落实。一旦取消专职的行业要求,势必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财政部门及协会势必需要加大监管成本,否则贻害无穷。
    反对专职的意见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对专职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尽管以往的行业管理规定和财政部的一些规定(例如脱钩改制的文件)中对注册会计师的专职要求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注册会计师业务已经被政府部门设立的其他资格分割得很狭窄了,因此应从政策上允许注册会计师兼职及投资相关行业(单向兼职,即不允许其他职业兼职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的注册会计师能否兼职等应有内部制度规定,并在与注册会计师签定协议时予以明确。
      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坚持专职的要求利大于弊,因此,在《办法》“不予注册的情形”中增加了“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一项。
    (四) 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册会计师法》对申请注册的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没有规定,但在财政部、中注协陆续发布的行业管理规定中有涉及,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时也有要求。为了行业规范化管理,在《办法》中明确了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除有所简化外,进一步明确了:
        1.申请人具有2年以上的独立审计工作经历的证明,需由2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借鉴有关中介行业管理经验)。
      2.注册会计师专职的证明要件,只规定为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和与事务所签定的合同。
    (五)依据《行政许可法》,明确了注册的程序要求和期限要求。
      由于《注册会计师法》对省级注协受理及审批期限未作明确,在《办法》中,主要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将受理、准予注册等时间进行了规范:对于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材料,省级注协应当当场受理,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决定。
      (六)明确了备案的含义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准予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部门是省级注协。在省级注协准予注册并下发文件后,申请人即具有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级注协应在10日内向其发放资格证书。但在目前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实际操作中,省级注协在批准注册后并不能立即向注册会计师发放执业证书,而是需要经过国务院财政部(原为中注协)“备案确认”。为严格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化省级注协的注册责任,并充分发挥中注协对省级协会注册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在《注册办法》中作了相应修改。
  (七)对准予注册人员进行公告
    《办法》中规定了省级注协应对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进行公告的职责,一方面可加强社会公众对注册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也面向大众广而告之,具有宣传作用。
    (八)增加了撤销注册的情形
    目前注册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于超龄、兼职、挂名的人员,在处理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实际工作中检查、取证、定性容易,处理困难的窘境,严重影响了注册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因此,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在《办法》中增加了撤销注册条款,并依《行政许可法》及前述理由,增加了年龄超过70周岁的、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等情形。    
    (九)对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申请注册不另设条件
    依据WTO有关承诺,将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要求合并到本办法中。
    (十)仍保留原申报注册的条件要求
    对于申报注册应具备的条件,大家意见较多,认为表述过于简单,可有多种理解,以致在在实际注册时难于统一把握。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目前仍只能沿用《注册会计师法》中的简单表述,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十一)明确了考核人员的注册问题
对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三条认定的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作了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考核人员申请注册的权利。
      (十二)根据该办法内容和实际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进行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