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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外经[1998]75号

数据编号:K01-F49153

发文时间:   1998-12-8
实施时间:   1998-12-8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各区、县财政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8]471号《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
1、 汇总表式
汇总表按行业汇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补充资料表。
2、 汇编范围
根据财政部要求,今年汇编范围要与联合年检企业范围
一致,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和关停企业。  
3、 编报要求
(l)今年财务情况说明书除了财务情况分析外,还要着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对本地区经济的影响、盈利大户和亏损大户的因素分析、亚洲金融危机对招商引资工作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说明.
(2)请各单位于1999年5月20日前将汇总报表、分户及汇总软盘、财务情况说明一并送达市局外经处,以便及时汇编上报财政部.
4、 其他
(1) 今年年报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不再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其报表格式仍在河南中路308号立信纸品经营公司内有售),但各汇总单位不汇总。
(2) 明年一季度,市局外经处将组织对汇编软件参数、软盘参数、基础代码转换操作步骤以及补充资料表编制进行培训,补充资料表另行下发。
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核查
1、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各单位要对1998年度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按照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办法》进行(该办法将另行下发).
2、此次核查工作应对以下几方面着重作出披露:
(1)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7]66号)的要求,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不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开支.
(2)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包括中方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的要求,核查注册会计师是否如实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财务情况.
3、核查工作自1999年5月1日开始.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在1999年7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外经处。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财外字[1998]47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抄送: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
打字:杨敏勤                     校对:周倩虹     宋其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