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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沪财企二[2001]18号

数据编号:K01-F49105

发文时间:   2001-4-16
实施时间:   2001-4-16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市财税四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金[2001]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金[2001]70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
    你监事会《关于代征手续费财务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金融、保险和证券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金融机构自办和代办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手续费,均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分别纳入企业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因此,金融机构为税务部门办理代扣代缴税收业务提取的代征手续费收入,应纳入营业收入核算。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应将结余的手续费收入全部纳入营业收入核算。
  此复
二0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