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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法规』

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己征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的通知沪财会[1999]97号

数据编号:K01-F49094

发文时间:   1999-10-8
实施时间:   1999-10-8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15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于1999年7月31日止尚未抵扣完毕,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抵扣1998年底前欠缴"两税"的部分,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同时,将核定冲抵欠交1998年底前增值税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定冲抵欠交1998年底前消费税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上述的合计数,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抄送:财政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