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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潮州市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数据编号:K01-F41564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1-8
实施时间:   2001-11-8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管理
潮府[2001]41号印发《潮州市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一年十一月八日
潮州市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委派,对市直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出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专业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派驻财务总监对象(以下简称派驻单位)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收入年5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市政府管理的国有全资或控股的大中型企业;
(三)市财政性资金支出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等项目;
(四)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或项目。
第五条   财务总监依照本规定,维护政府所有者权益,以财务监督管理为核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连续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会计、审计中级以上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定向选拔和公开竞聘方式。
定向选拔是由市财政局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对象中择优选聘;公开竞聘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向社会公开招聘。
市财政局应将拟委派人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给聘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曾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受过行政处分或有犯罪记录的;
    (二)曾因渎职行为给原工作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九条   财务总监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情况,对派驻单位的财务事项实行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追踪审计。
    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稽核监督,不参与派驻单位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和正常业务活动。
    第十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派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参与派驻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三)列席派驻单位涉及财务活动的会议;
    (四)监督检查派驻单位日常资金收支情况,查阅派驻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其他资料,检查派驻单位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五)参与拟订派驻单位预、决算方案,并向派驻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六)监督派驻单位财务计划的实施,审核派驻单位资金筹措的合法、合理及安全性,并对重大财务收支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与单位负责人实行联签制度;
(七)参与派驻单位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八)监督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收支全过程,督促派驻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九)定期向市财政局汇报派驻单位财务情况和建议以及提交派驻单位的年度财务监理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上报的派驻单位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监督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派驻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知情不报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不得泄露在监理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派驻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被委派到派驻单位任职,由市财政局正式发文通知派驻单位。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常驻办公,并应按以下规定向市财政局汇报工作:
    (一)每季度结束15天内汇报派驻单位季度财务情况和建议;
    (二)每年度结束45天内汇报派驻单位年度财务情况分析报告;
    (三)发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作专项报告,属重大问题的,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年度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自收到监理报告之日起30天内对监理报告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根据派驻单位的情况,可以通过市财政局建议市人民政府对派驻单位进行专项或专门审计。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的任期一般为1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单位连任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载入档案,作为其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派驻单位或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且对财务总监的监理工作进行监控。其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监理工作情况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派驻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派驻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监理工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工作中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超越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考核不称职的;
    (四)由于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六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驻单位的下列工作必须有财务总监参与:
    (一)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制订财务方案或计划;
    (三)大宗基建项目支出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四)参加有关财务会议;
    (五)其他需要监理的经济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派驻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主动与财务总监配合,共同做好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派驻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财务总监可与派驻单位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十五条   派驻单位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理财。要与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发现本单位在财务方面有不良倾向或违法行为的,可以单独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派驻单位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派驻单位串通,编造虚假财务、监理报告的;
    (三)干预派驻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致使派驻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派驻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派驻单位报销费用的,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监理工作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派驻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   派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干涉或阻碍财务总监依法履行其工作职责的;
    (二)拒不提供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支出情况的资料或隐匿、伪报资料的;
    (三)向财务总监馈赠财物、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为其报销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派驻单位发现财务总监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一月九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