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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38号

数据编号:K01-F351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管理,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企业集团,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 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 与众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 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集团的核心企业 (母公司,下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下同)、半紧密层企业(被参股企业,下同)、松散层企业(协作企业,下同)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作为独立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是,发挥企业群体优势, 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实现规模经营, 促进资市场竞争实力, 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第六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
  (二)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合理调整, 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三)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核心企业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四)企业自愿, 政府引导。
第二章 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终止
  第七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较强、具备投资中心功能的核心企业, 五个以上有一定实力的紧密层企业, 一定数量的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
  (二)集团核心企业一般应为公司制企业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紧密层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年营业额或销售额一般应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 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
  (五)组建集团的各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
  (六)具有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集团章程。
  第八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以拟组建集团的核心企业为主, 同参加集团的单位共同组成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负责组建集团的各项申报工作。
  第九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组建集团的请示;
  (二)组建集团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发起人关于组建集团的特别决议;
  (四)集团章程;
  (五)核心企业(母公司)章程;
  (六)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1.核心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3.核心企业对子公司的出资比例证明;
  4.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核心企业名称、法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和任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内容;
  (五)集团的组织结构及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
  (六)集团成员单位间的关系;
  (七)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管委会或理事会)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
  (八)集团名称的使用及权限;
  (九)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成员国入或退出集团的条件、办法和程序;
  (十一)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十二)集团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释;
  (十三)集团的终止;
  (十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集团章程由筹委会起草,并经集团全体成员同意。集团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在集团章程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组建集团,应当对核心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核实法人财产占用量。
  第十二条 组建企业集团,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以工业系统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的, 由市工业调整办公室审批;
  (二)以非工业系统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的, 由市体改委会同主管委办审批;
  (三)上报国家审批的试点企业集团, 由市计委会同市体改委、主管委办审核、上报;
  (四)市大型企业集团和市专业管理部门成建制改组为企业集团的,按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组建大型企业化公司和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办发〔1989〕59号)精神,由市体改委会同主管委办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体改委与主管委办联合发文。
  审批企业集团时,应当吸收市有关综合部门参加审核、论证。
  第十三条 组建企业集团报批程序:
  (一)由集团筹委会或委托核心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提出申请;
  (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集团审批部门;
  (三)集团审批部门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审核、论证后,由集团审批部门批复;
  (四)接到批复后,由核心企业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件于3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手续,并到税务、金融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商管理部门对集团核心企业核准登记后,依法发布核心企业暨集团成立公告,公告中应载明集团核心企业及子公司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成立后,需要变更集团章程的,应按法定程序修订、变更,并在变更后30日内向审批部门备案。
  集团成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30日内向审批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予终止:
  (一)集团核心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
  (二)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已不再具备企业集团基本条件;
  (三)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政府依法决定终止的。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应建立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按产权联结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集团成员分为母公司(核心企业)、子公司(紧密层企业)、被参股成员(半紧密层企业)和协作成员(松散层企业)。
  (一)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所持其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单位,包括下列企业、事业单位:
  1、全部资本由母公司投入的;
  2、由国家授权母公司承担资本经营和管理责任的;
  3、母公司持有的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紧密层企业及其以下层次企业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二)被参股成员是指由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持其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三)协作成员是指与母、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生产经营和科技协作关系,承认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四)由母公司长期承包、租赁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是特殊类型的集团成员。母公司分别依照承包、租赁协议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母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和投资中心,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统筹外贸、筹措高度资金和组织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第十九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被参股成员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被参股成员行使股东权利,并从集团的整体利益、产品特征和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实现集团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又不影响成员企业法人地位和经营积极性的原则,确定母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划分母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责。
  第二十条 母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及被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并通过股权代表行使决策
  和管理权。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被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被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在母公司章程和企业集团章程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母公司及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应制本集团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依据其确定战略重点,制定逐年实施的发展计划和策略。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统一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协调集团成员间的关系;国内外市场预测;研究制定提出集团竞争能力的措施;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审议批准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协商议事机构的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由集团章程规定。
  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按集团章程规定产生,不需再由任何机构和部门任命。日常工作可由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合并会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七长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以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率、资产负债率等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母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出资者(股东会)监督考核,子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由母公司监督考核。
第四章 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依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主要通过母公司实现。
  第二十九条 母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管理办法,依照《公司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对企业集团行使宏观经济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二)制订有关规章,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与市场体系,培育各种要素市场,鼓励资产存量的优化配置,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对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内部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专业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指导。鼓励组建和发展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的审计监督制度。
  (五)建立企业集团年验制度。对年验不符合条件企业集团,撤销其集团称谓。年验的条件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对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逐步实行市计划单列。建立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适应和
  鼓励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财务、税收、投资、信贷、统计、人事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和本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可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中先行试点。
  第三十二条 企业集团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企业集团,应当按《公司法》和本办法进行规范。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集团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服从国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