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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淮南市注册会计师工作规定(1995年5月2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数据编号:K01-F31356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具体包括:
  (一)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二)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三)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四)承办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和单项资产评估;
  (五)基建审计业务;
  (六)其他会计业务。
 第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验资报告、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依法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也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执行本规定的业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应负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