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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2月17日京财会〔1997〕109号)

数据编号:K01-F31183

市属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部财会字(1996)65号文印发的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在进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内部承包统一结算的,应正确确定企业营业收入,以便合理纳税。
 二、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在确定承包费时,除正确确定有关税费和应交利润外,应特别注意正确计算应交或应提取的各种社会保险及统筹。
 三、企业实行融资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还应做好企业无形产权的核算工作。
 四、对挂靠企业管理的车辆,应视同产权转让经营,进行会计核算。
  本市汽车运输企业及其他从事汽车运输的企业,如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对本核算办法未能包括的经营方式和会计事项,将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会同我局共同制发会计核算实施细则以予完善。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