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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数据编号:K01-F28342

颁布日期:19990506  实施日期:19990506  颁布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 号)精神,做好我市市、县两级粮食局总会计师及所属收储企业主管会计的委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委派范围和对象
  市、县粮食主管部门由同级政府委派总会计师,粮食收储企业由其粮食主管部门委派主管会计,总会计师委派工作要在6月20日前完成, 粮食收储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工作力争在9月底结束, 粮食收储企业主管会计任职资格由同级财政部门考核确认。从10月份开始,粮食系统全面启动会计委派管理新体制。
  二、委派总会计师的条件和管理
  (一)委派总会计师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敢于坚持原则,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财税会计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和现代化管理知识。
  3、具有履行总会计师职务的能力,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内。
  符合上述条件的总会计师人选,由财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由政府颁发委派证。同等条件下,粮食系统现有会计人员优先。
  (二)委派总会计师管理
  总会计师既要对受派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总会计师的人事和专业技术档案、行政编制、工资关系,均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工资奖金及福利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核减被委派单位相应人员的编制和经费。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受派单位,参加受派单位党(团)组织活动。
  三、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系统会计委派工作顺利实施
  在粮食系统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进一步强化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切实解决粮食部门帐帐、帐证、帐物相符问题,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防止各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违法违纪等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财政部门要做好会计委派牵头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粮食、人事、编制等部门要搞好配合,按照鄂政发[1999]1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粮食主管部门及所属收储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