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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研究    综合查询

 

『税收研究』

浅谈税收票证的核算方法

数据编号:K01-F10039

税收票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凭证。在没有填用前它属于无价证券。做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关系到能否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能否保证国家税款安全、足额入库,能否保证税务干部为税清廉的大问题。税收票证核算是税收票证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收票证核算方法是完成税收票证管理任务的基本手段之一,所以,税收票证核算与会计核算同样重要,应予同等对待。具体地说,就是要建立一套有机完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互为制约的税收票证核算体系,设置票证核算账簿,填制会计凭证,运用会计科目,采用复式记账的方法,对税收票证的领取、发出、核销、结存等业务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完整的核算。
  (一) 会计科目
  根据税收票证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四个会计科目。
  1、“领入票证”该科目核算从上级部门领回的各种税收票证以及冲转销账的情况。领入时,记收方,冲销时,记付方。该科目属于来源类性质,应是收方余额,表示截止报告期为止,县级税务部门拥有的税收票证数量(包括基层征收机关尚未使用的部分)。
  2、“在用票证”该科目核算发给基层征收机关(含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和核销已用税收票证。发出时,记收方,核销时,记付方。本科目是属结存类性质,余额在收方。表示领用单位尚未使用完的税收票证数量。
  3、“已用票证”本科目核算核销已使用税收票证和冲销转账。核销时,记付方;冲销时,记收方。本科目属运用类性质;月终一般无余额。
  4、“库存票证”领取和发出时,用本科目核算。领取时,记收方;发出时,记付方。本科目属结存类性质,余额在收方,表示“票库”实际滚存数量。
  同时,应在上述各科目之下,按税收票证的种类、领用单位分别设置若干明细科目,以适应不同的需要。
  (二) 记账方法
  根据税收票证核算的特点。税收票证核算记账方法采用以实物为主体的“实物收付记账法”。即以税收票证活动为记账主体,以“收”、“付”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的原理,反映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取、发出、核销和结存情况。会计科目分为来源类、运用类和结存类三个类型。其平衡公式为:来源类所有账户的收方余额合计-运用类所有账户付方余额合计=结存类所有账户收方余额合计。
  记账的规则要点:⑴来源类或运用类科目同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⑵来源类科目同运用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⑶各类科目内部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概括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总量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三) 税收票证核算凭证
  税收票证核算凭证是记录税收票证活动,明确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1、原始凭证,税收票证核算的原始凭证主要有“税收票证发单”和“税收票证用存月报表和印花税用存月报表”(作为核销已使用凭证的依据),以及其它自制凭证。
  2、记账凭证,为适应“实物收付记账法”的特点,满足税收票证核算的需要,税收票证核算的记账凭证应使用具有复式对应关系的记账凭单,而不是使用单式传票。
  (四)票证账簿,税收票证账簿是以票证核算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进行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税收票证活动的账簿,用以反映和监督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取、发出、核销、结存的情况,应按上述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名称设置明细账户,根据记账凭证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