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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综合查询

 

『税收案例』

××县特种水泥厂偷税案

数据编号:K01-F7

  ××县特种水泥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乡镇集体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特种水泥。2000年3月××县国税稽查局对该厂99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年度稽查,发现该厂有如下违法事实:    
  1.水泥销售不冲减帐面库存,长期摆库存不计销售,隐瞒销售收入433161.60元,少缴增值税62938.01元。    
  2.分售原材料13588.10元,未计销项税1974.34元。    
  3.销售废水泥16024.95元列营业外收入,但未计增值税2724.24元。
      4.在建工程用材料抵扣进项税额5507.05元。    
  5.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费单据抵扣进项税额17365.40元。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与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县国税局作出了对该厂补缴增值税90844.68元,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理决定。税款和罚款已由××县国家税务局全额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