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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青海特大发票案一审宣判 被告获无期徒刑

数据编号:K01-F4132

  日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宣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洪苏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西宁永生商贸有限公司、西宁万恒工艺品有限公司、西宁和祥工艺品有限公司、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原会计王海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西宁锦泰商贸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洪升锦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至2003年11月间,洪苏武、王海敏、洪升锦在无真实货物购销和无资金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身兼西宁市多家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王海敏,受他人指使以西宁永生商贸有限公司、西宁万恒工艺品有限公司、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西宁和祥工艺品有限公司、西宁锦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6份,虚开金额达84424127.24元,虚开税款数额13916081.52元,受票单位利用虚开出的发票抵扣税款11438428.45元,经税务部门追缴2554638.59元。洪苏武在经营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西宁锦泰商贸有限公司时分别指使王海敏、洪升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3份,虚开金额35238414.96元,虚开税款数额5990683.23元,受票单位利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4179999.93元,经税务部门追缴2017799.01元,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
  法院认为,洪升锦明知西宁锦泰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却仍然根据他人的授意,以该公司的名义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虚开金额1575376.06元、税额267813.94元,受票单位将上述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税款238934.28元,经税务部门追缴29048.2元,他的行为也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鉴于此,法庭一审做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西海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