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石嘴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转入的一项协查任务,要求对石市某有限公司取得的2份票号为00313139#,003131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委托方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经证实,该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案情重大,石嘴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当即立案展开调查。
石嘴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查明,2004年8月份,石市某有限公司从甘肃省兰州某锑品厂购买了16吨石墨,购货行为真实。那么2张专用发票为何却是“兰州兰阀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呢?检查人员询问了经手该项业务的公司业务员牛某。牛某回忆说,货是兰州某锑品厂业务员马某帮忙联系的,当时提完货后,马某称暂时开不上发票,承诺一周内定将发票邮寄到石市某有限公司。因之前牛某和马某打过交道,2人比较熟悉,所以牛某先带着货物返回了宁夏。几天后,马某如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过来。牛某验票时发现,发票有些问题。因为,以前马某开具的发票,销货方名称为“兰州某锑品厂”,而这次2张发票的销货方名称却是“兰州兰阀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业务员牛某感到奇怪,打电话向马某询问,对方解释:企业名称变更了。牛某随即向马某索要有关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对方答应随后寄来,但一直未寄来。牛某索要几次未果,后因时间间隔长将此事忘记了。
稽查人员同时了解到,石市某有限公司,对零星采购业务在财务处理上,采用先将货款借给业务员,帐面记“其他应收款”账,等业务员购货完成后开来发票再冲“其他应收款”。这次,采购员疏忽大意,对取得的发票销货方名称“变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上财务人员对采购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无法实施财务监控,使企业蒙受了补缴增值税的损失。
7月1日,石嘴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石市某有限公司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补缴增值税1.5万元,并对该企业未索取对方企业有关名称变更资料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来源:法治新报 张建兴 杨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