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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补交公积金可税前扣除

数据编号:K01-F24307

案例:小李是广州开发区内一家大型外企的技术员,最近,公司决定为小李补缴1998年至2002年共5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44万元,公司、小李各负担一半。这样,小李就相当于间接取得了1.22万元的奖金。不过,小李听说,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需要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可是一笔不小的税款啊。为此,小李专门向广州市地税局咨询台询问。
    分析:广州地税局咨询台有关专业人士答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不需要计入个人当月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咨询台专业人士解释,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单位缴付部分,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税前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小李个人负担的1.22万元住房公积金款,可以从补交当月的工资里税前扣除。假设小李每月工资为5000元,在补交住房公积金当月就可税前扣除5000元,剩下的7200元还可以逐月按其工资收入作税前扣除,直到逐月扣完为止,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扣除。
    税务专家指出,有关企业在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该清楚这项政策,运用这项政策,及时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