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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灾民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数据编号:K01-F24297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地税局前天出台八条税收扶持政策,支持洪涝灾区重建。
  政策规定,对受洪灾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市地税部门逐级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
  受灾企业受惠最多的一条政策规定是: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的不退)。
  对受灾的广大个体工商户来说,最得实惠的一条政策是: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扶持政策还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社会捐赠税前扣除等给予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羊城晚报 严丽梅 赵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