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布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涉及所得或财产的税收。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不限于税种范围条款所规定的税种的,中国居民(国民)也可以就其他税种引起的争议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据介绍,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此外,中国居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据悉,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办法》是根据我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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