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数据编号:K01-F24274
从福建省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批复,个人将房地产、土地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时,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