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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外国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可免税

数据编号:K01-F24251

  今年5月1日起,《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行,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以及“常设机构”(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为在我国构成的“常设机构”)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有了明确和调整。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穗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可申请免税
  《办法》规定,按照代表机构实际从事的经济业务活动性质划分,分别确定有关适用的纳税申报方式。
  《办法》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穗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业务共有8项。其中包括: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总机构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等。  
  实行纳税方法备案登记制度
  《办法》同时规定,外国企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穗设立的各类代表机构以及常设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其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的营业税纳税方法的备案登记手续。各类代表机构、常设机构按规定办理了营业税纳税方法备案登记手续后,发生以下变化情形之一的,必须在发生变化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总机构实际从事的业务内容和方式发生变化的;工商登记证照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实际从事的业务内容和方式发生变化的;改变原纳税方法的。此外,还须在每年年终后4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的查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