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师网 - CCPAN.COM - 税务管理文库

其它  □理论  □关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消费税  □增值税  □财产税  □行为税  □行业税  □综合税    综合查询

 

『增值税』

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税收优惠取消

数据编号:K01-F24242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取消现行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钢材“以产顶进”等7项税收政策的通知,同时,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按照规定,对已下达的2005年度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对有关列名钢铁企业在2005年6月30日前销售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仍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应追缴列名钢铁企业上述“免、抵”税款,同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通知另称,对2005年6月30日以前列名钢铁企业已经免税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原有相关规定,继续做好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已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生产出口产品的税收管理工作。  
证券时报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