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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外商无形资产收入使用地定是否征税

数据编号:K01-F24206

  境外企业从我国取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界定需否缴纳营业税应以在境内使用作为征税原则。
  广州市多年来一直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因此经常出现聘请境外企业设计财务软件、购买外国影视剧的播映权、国外作者文学作品的出版权以及境外技术的使用权等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外商从我国取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凡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如果外商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其应纳税款由外商的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还明确: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