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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

个人名义贷款公用不缴利息税

数据编号:K01-F24158

  一家贸易公司员工王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工商银行贷款100万,期限一年,利率6.8%,所贷款项由该贸易公司提供担保形式并使用。一年后,公司将本金100万和利息6.8万元,支付给贷款的王某个人,再由王某个人把全额106.8万元付给工商银行。在这一过程中,王某取得的6.8万元的利息收入是否应该缴税?
    税务部门答复,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支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对上述情况下企业支
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王某取得的6.8万元利息收入不需缴纳个税。宁文顺坚钱晓敏